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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kypt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2-11-18    查看:312  次

浙经院〔2022〕135号



院属相关部门: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与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11月18日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教学改革是学校各项改革工作的关键内容,为进一步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简称“教改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实践效益,更好地发挥改革与建设成果对提高教学质量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系统优化、理实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并着眼于高水平教学成果的建设和培育。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主持承担的各级教改项目的管理,校外教改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并纳入学校教改项目管理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教育教学改革各项工作,负责确定学校教学改革方向和重点,制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对项目申报、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四条 教务处全面负责教改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制订工作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组织开展项目立项申报、经费划拨、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负责教改项目日常管理,其中负责人为职能部门人员的教改项目由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等;

2.对在建项目进行督促、过程检查和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3.对项目经费进行统筹管理,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批;

4.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的检查和审计;

5.为项目实施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六条 教改项目实行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订项目实施计划;

2.开展项目研究与建设工作,按期实现研究与建设目标;

3.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使用项目建设经费;

4.自评项目建设效果,总结项目建设成果,推广成果应用。


第三章 项目级别与认定

第七条 教改项目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国家级教改项目是指教育部组织(委托)评审立项或认定的教改项目。

2.省部级教改项目是指除教育部外的其他部委、教育部直属单位、教育部行(教)指委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组织(委托)评审立项或认定的教改项目。

3.市厅级教改项目是指浙江省教育厅与非政府部门联合设立的教改项目,以及教育部行(教)指委或国家一级学会设立的教改项目。

4.校级教改项目是指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或认定的教改项目、国家二级学会或浙江省一级学会设立的教改项目。

第八条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明确项目级别规定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级别进行认定。

第九条 以合作或协作承担的子项目按总项目级别的下一级别依次认定。同时教改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须为主持或参与单位之一,且须在项目下达文件或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的参与单位或协作单位中列出。

2.须专门设立或专门合同约定、内容相对独立的建设任务,且具有明确的子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非以上范围的教改项目级别由教务处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四章 项目类别

第十一条 教改项目根据改革研究与建设内容和范围可分为以下7种类型:

1.整体建设类: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运行机制等方面问题进行的总体性研究与实践,如:双高校建设。

2.专业建设类:对某专业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问题综合改革的研究与实践,如:优势、特色专业建设。

3.课程建设类:对某课程内容结构体系、基本要素建设和教学方法等问题综合改革的研究与实践,如:在线精品课程建设。

4.教材建设类:对工作手册式、活页式、融媒体式等新形态教材及数字教材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如:重点、规划教材建设。

5.教学研究类:对服务于人才培养工作、提升教学管理水平、创新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如:课程思政教学研究项目。

6.实训建设类:对实践教学、实训条件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如: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

7.其他类:对学校教育教学及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有显著作用的研究与实践,如:基层教学组织、行(教)指委委员单位建设。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予评审和立项:

1.项目负责人非我校在职在岗教师或被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2.项目负责人不承担实际建设任务;

3.项目负责人在建设期内有可预见性离职、退休等情况;

4.项目负责人有主持在建的各级同类项目;

5.申报项目与历年教改项目存在相互涵盖或交叉情况;

6.同一个负责人同时申报多个同类项目;

7.申报校级以上项目负责人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 教改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可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采用网络评审、现场会评或网评与会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立项(认定)申报

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经资格审核、评审评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和内网公示(3-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发文或向上级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检查

项目负责人需提交中期检查表(含进展报告)和阶段成果材料。学校校级教改项目一般由二级学院选择适合的方式开展中期检查工作,省级及以上项目一般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中期检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不通过的项目,停止经费支持,中止项目建设,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主持申报同类项目。中期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完成情况及阶段性成果;

2.项目经费使用开支情况;

3.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各自任务分工的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

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结题验收报告和成果材料。学校校级教改项目一般由二级学院组织专家开展结题验收工作,省级及以上项目一般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结题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经内网公示(3-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发文或上报。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将予以撤销,并收回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主持申报同类教改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

进行中的教改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研究内容和最终成果形式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备案表》,向项目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并报上级领导或单位审定。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不再进行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而自行变更的教改项目将自动中止,收回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主持申报同类教改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延期

未能如期参加或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申请延期,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总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项目产生的结题验收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九条 项目撤销

对未按期提交结题验收材料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教改项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教改项目,将予以撤销,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主持申报同类教改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

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在发表、出版立项项目相关的论文、专著及成果申报时,均应标注“项目类别”和“项目编号”字样。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教改项目经费按就高原则予以资助,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经费资助标准如下表所示:

项目类别

经费资助标准

建设周期

备注

整体建设

由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议确定额度



专业建设

专业建设经费

按上级划拨经费1:1配套,未明确经费额度的按以下标准:

国家级:50万元/年

省级:25万元/年

校级:10万元/年

3年或按上级文件规定

专业群内骨干专业按下一级别认定

专业维持经费

国家级:8万元/年

省级:5万元/年

校级:3万元/年

每年

建设期内专业不拨付,专业群内骨干专业按下一级别认定

新专业维持经费

5万元/年

1年

开设首年划拨

课程

建设

课程建设经费

国家级:10万元/门

省级:5万元/门

校级:2万元/门

2年

可额外资助培育经费,其中国家级培育课程3万元/门;省级培育课程2万元/门

省级及以上课程维持经费

国家级课程:0.5万元/年

省级课程:0.3万元/年

5年

建设期内课程不拨付

公共课程维持经费

外语、计算机、经济法、数学、职规课五门课程:2万元/年

每年


教材建设

教材出版资助经费

以出版合同金额为准,不超过5万元/本

1年

出版当年资助,含建设经费

实训建设

实训基地建设经费

由学校统筹核定额度

每年


实训基地维持经费

由学校统筹核定额度

每年


教学

研究

学校教研项目建设经费

一般:0.3万元/项

重点:0.5元元/项

重大:1万元/项

2年

一般建设周期为2年,其中校级项目经费一次性划拨,省级及以上项目按建设周期分期划拨

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建设经费

按上级划拨经费1:1配套,其中省教育厅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按2.5万元/项资助

按上级文件规定

其他

示范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经费

国家级:10万元/个

省级:5万元/个

校级:1万元/个

2年或按上级文件规定

行(教)指委委员单位建设经费

主任委员单位:30万元/年

副主任委员单位:10万元/年

行指委委员单位:3万元/年

专委会委员单位:1万元/年

每年


第二十二条 校级以上立项不资助项目或未明确资助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资助。确需项目经费资助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目标和任务、经费额度、建设期限等要求,科学合理编制项目执行书及资金预算表,并经所在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严格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一般情况下根据建设周期,一次性划拨或分期划拨至项目所在二级学院进行统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财务相关规定,不得用于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除实训建设类项目经费可用于设备购置与基建(改造)外,其他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学术会议费、差旅费: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差旅费、培训费、学术会议费等。

2.制作、技术服务费:项目所需的各类教学资源制作、教学视频拍摄、教学专用软件开发等相关费用。

3.资料、办公用品、耗材购置费:购置必需的纸质书刊、电子图书期刊、文具、纸张、墨盒(粉)等费用。

4.印刷、论文版面费:进行文献查询检索、文献资料打(复)印等费用;编写出版费、版面费及印制费等。

5.专家劳务费:进行各类咨询、论证、教学成果评审、鉴定等校外专家劳务费用,劳务费支出一般不能高于项目建设总经费的20%,包含支付给协助项目建设的校内外学生费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违反财务相关规定的,学校有权终止经费使用,有权缓拨、停拨甚至追回项目经费,必要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建设经费可用于开展同性质的建设工作。建设期满1年后仍有结余的建设经费,将由学校收回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第七章 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八条 教改项目建设成果可作为学校教师聘任、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成果纳入教师年度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具体规定参照《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年度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教改项目成果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荣誉的,按《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建设成果奖励管理办法》予以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凡学校资助项目的研究与建设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二条 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照具体文件要求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是各类教改项目管理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定,各类教改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教学管理创新类项目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