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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 建设成果计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kypt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4-08-31    查看:130  次

浙经院〔2024〕78号

学校各部门: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建设成果计分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8月31日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建设成果

计分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教学激励机制,推动教学标志性成果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赋能学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分范围

第二条  计分范围为学校及上级部门评审认定的各级各类教学改革建设成果,具体包括教学奖励、教学平台、教学单项、教学竞赛、教学荣誉、国际化建设项目六大类,采用备案制的项目(如省教改项目、省财政支持实训建设项目等)计分不计奖。

(一)教学奖励类指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等评审认定的教学成果奖、教材奖等;

(二)教学平台类包括专业群建设、专业建设、基地平台建设、资源库建设、现代学徒制、现场工程师项目等;

(三)教学单项类包括教材建设、课程建设、职业技能标准、专业教学标准、教改项目、教育教学典型案例等;

(四)教学竞赛类指教师竞赛、指导学生竞赛获奖等;

(五)教学荣誉类指教师在教书育人、专业建设等方面获得的个人和团队荣誉,其中部分荣誉在学校人才制度中另行规定;

(六)国际化建设项目类包括获国(境)外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国际行业协会或国际赛事认定、采纳或应用的职业教育标准、资源、装备及国际教育典型案例等。


第三章  认定规则

第三条 教学奖励类、教学平台类、教学单项类、教学竞赛类、教学荣誉类、国际化建设项目类计分由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负责初审核实,教务处负责审核汇总。

第四条 成果第一完成人必须为我校教职工(含人事代理、退休、柔性引进、兼职人员),并且以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有特别说明的除外。所有奖励分值由成果负责人根据贡献分配,原则上负责人分配比例不低于30%,同时设有负责人和执行人的,负责人和执行人分配比例均不少于20%。除高层次人才约定情况外,已经享受年薪制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参与分配。

第五条 教学改革建设成果每年申报一次,涉及建设周期的项目,立项时计一半分值,结项后再计一半分值。当年12月未拿到佐证材料的成果,计入下一年度。逾期不报,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六条 每年新出现的成果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参照相应类别和等级标准计分。对计分奖励有争议的,由教务处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定。

第七条 同一成果在一轮评奖或评定周期内多次符合计分标准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不予重复计算;同一成果已计分的,符合更高计分标准的,给予补齐。

第八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明属实,撤销奖励。

我校教职工在离职或调出前获得的教学改革建设成果,若将成果转出的,须追回已享受的相关奖励,若将成果继续留在我校建设直至结项的,可继续享受学校相关政策。退休人员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仍享受相关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当年分值奖励金额,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试行,原《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建设成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浙经院〔2022〕1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建设成果计分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