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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kypt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06-16 查看:539 次
关于印发《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科研工作,建立科学高效的科研评价体系,并结合学校实际,我校修订了《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5月4日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工作,建立科学高效的科研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教职工成长的科研环境和学术氛围,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专职研究岗位的相关教职工。专职从事研究岗位人员,岗位要求内的科研工作考核按照学校相关要求执行,岗位要求以外的科研考核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科研成果计分范围
第三条 科研成果计分范围: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术研究》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3.通过鉴定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获奖;
4.符合计分标准的艺术类创作成果;
5.授权专利、专利转化、授权版权等知识产权;
6.纵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和经学校认可(以书面合同为准)的横向科研项目;
7.通过鉴定的其他科研成果。
第三章 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第四条 论文类别及计分标准
类别 | 刊物种类 | 分值 |
I | 国内权威期刊(浙大版)、《新华文摘》全文收录 | 150分/篇 |
Ⅱ | 国内一级期刊(浙大版)、学术类《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 100分/篇 |
Ⅲ | 国内核心期刊(浙大版)、中文核心期刊(北大版)、文摘类《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 50分/篇 |
Ⅳ | 公开发表的其他正刊 | 20分/篇 |
Ⅴ | 公开出版的论文集、增刊、《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术研究》 | 10分/篇 |
说明:
1.符合本条规定的论文仅指在国内外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后被收录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的认定范畴不含稿件录用通知、会议综述、新闻报道、广告性书评(推介)、非研究性科普文章等。
2.《新华文摘》摘录、其他类《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均视同IV类期刊计分;刊登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全国性报刊的理论版,且不少于 2000 字,视为Ⅱ类计分;SCI、SSCI、A&HCI来源期刊论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报告为准)视为Ⅱ类计分;EI来源期刊论文(JA)视为Ⅲ类计分。
3.权威期刊、一级期刊、核心期刊按浙江大学、北京大学最新制定的标准。
4.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收录,论文级别认定采用就高原则,但不重复计算科研分,《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术研究》除外。
5.以化名或笔名发表的论文不计分。
第五条 著作的计分标准
著作种类 | 执笔部分 |
学术专著 | 20分/万字 |
学术译著 | 10分/万字 |
学术编著 | 5分/万字 |
说明:
1.专著、译著、编著需带有“XX著、XX译、XX编”标识。
2.专著要求15万(含)字以上,且在该著作中至少含本人2篇及以上公开发表过的与该书具有学术相关性的论文作为引文或参考文献。未达到要求,则以编著对待,不视为专著。
3.学术著作中注明编写章节的,以编写章节页数折算成字数计分。学术著作中没有注明编写章节的,以所有作者的平均执笔字数计分。著作重印或修订不再计分。
4.没有正式书号的非公开出版物、论文集及科普读物、教材、工具书、鉴赏辞典类出版物不列入著作出版计分范围。
第六条 科研获奖的计分标准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校级 |
一 | 800 | 400 | 200 | 40 |
二 | 600 | 200 | 100 | 30 |
三 | 400 | 100 | 60 | 20 |
四 | 200 | 50 | 25 | 10 |
说明:
1.科研获奖成果计分以有关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包括省委所属部委及以上、政府部门及校级获奖。
2.奖励证书上未注明奖励等级的,一律按四等奖对待。如有特等奖,则特等奖按一等奖对待,以此下推。
3.各类评奖已发放奖金的,只计科研分,不再奖励。
4.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教指委等机构自行组织评定的科研获奖不计分,不奖励。
5.校级获奖指由学校科研处认定的相关科研成果获奖。
第七条 艺术类创作成果的计分标准
1.在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刊物上发表艺术作品,每幅得分按同类期刊论文计分标准的50%计算。
2.正式出版的个人书画专集,每部计100分。正式出版的与他人合著的书画专集,每部计50 分。
3.参赛获奖作品
等级 参赛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文化部、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性美术大展(5 年 1 次) | 320 | 160 | 80 | 40 |
文化部或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美术展览 | 160 | 80 | 40 | 20 |
省文化厅、省美协联合主办的全省性美术大展(5 年 1 次) | 60 | 40 | 20 | 10 |
省文化厅或省美协主办的全省美术展览 | 40 | 24 | 12 | 6 |
省级及以上画院、美术馆、博物馆展览 | 40 | 24 | 12 | 6 |
4.举办个人展会计分标准:
类别 | 分值 |
文化部或中国美协主办 | 150 |
省文化厅或省美协主办 | 60 |
省级及以上画院、美术馆或博物馆 | 30 |
5.艺术作品被市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收藏,每幅计分标准为:国家级 280 分;省级,浙江省 180 分、浙江省外按其80%计分;市级 40 分。
6.艺术作品计算科研工作量其它说明:
(1)组织展览单位、举办单位、组织评奖单位均须严格以正式文件和通知所列举的单位为准;
(2)相关单位与企业或社会力量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或通过租赁场地等市场化运作的活动,以及非规定范围内的部门主办的评奖均不在计分范围;
(3)作品展览、参展和获奖均以展出证、入选证、获奖证书、入选作品集和正式出版的作品专集为准;
(4)同一作品若多次获奖、参展或发表的,按最高标准一次计分;
(5)国外参展获奖经鉴定后确认计分等级;
(6)设计作品、摄影作品、书法作品参照上述标准计分。
第八条 专利、版权的计分标准
类别 | 授权分值 | 转化分值 |
发明专利 | 300 | 转化基本分值为授权分值的1/2,另转化每1000元计1分。转化分值最高不超过300分。 |
实用新型 | 60 | |
外观设计、软件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30 |
说明:
1.仅对我校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版权等成果计科研分,专利权人为个人的不计分。
2.专利转化包括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形式。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计分标准
纵 向和校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厅局级 | 校级 | |||||||
重大 | 重点 | 一般 | 重大 | 重点 | 一般 | 重大/重点 | 一般 | 重大 | 重点 | 一般 | |
600 | 500 | 400 | 350 | 300 | 250 | 150 | 100 | 150 | 100 | 50 | |
横 向 | 以拨入学校财务帐号的项目经费数认定的科研到款额为依据,哲学社会科学课题:每500元计1分;自然科学课题:每750元计1分。科研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收益的:每10000元计1分。 |
说明:
1.计分的科研项目(课题)必须是正式立项或签订正式合同且保质保量完成的项目,项目资料需经科研处备案认可。
2.各级纵向课题须以学校为第一承担单位才能按纵向项目标准计分,立项计50%科研分,结题计50%科研分。学校不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纵向项目按横向项目处理,即按拨入经费计科研分。
3.校级研究所、团队、协同创新中心项目以校级重点项目计分。
4.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到账经费,外协费不超过50%,且通过科研处验收合格的可视同纵向项目计分,并参照学校纵向科研项目与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无经费拨款给予相应经费资助。同一项目以累计到款总额计算。科研分采取就高原则。
到账经费 | 视同纵向项目 |
300万(含)以上 | 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
200万(含)~300万 | 省级一般项目 |
100万(含)~200万 | 厅局级重点项目 |
30万(含)~100万 | 校级重点项目 |
5万(含)~30万 | 校级一般项目 |
5.课题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交课题分值的分配方案。课题分值只可分配给项目组成员,其中课题负责人的分值不低于30%,不高于70%。
6.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机构自行组织评定的课题按横向项目计分。
7.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的国家统编教材,主编和核心编者参照国家级一般项目计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建的国家职业院校教材审核机构负责审核的国家规划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核心课教材,主编和核心编者参照省部级一般项目计分。上述范围内同一门课程相同或相似的教材仅计分一次。其他教材均不计分。
第十条 其他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本项成果为第二章第三条1-6不包括的,且具有研究性的科研成果。
类别 | 分值 |
重大 | 400 |
重点 | 200 |
一般 | 100 |
说明:
1.重大类应具有国际影响或全国影响的,经国际级领导人、国际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名人、国际组织主要负责人等明确正面的褒奖性评价。重点类应具有全国性影响或省际区域影响的,经省部级领导人、院士等明确正面的褒奖性评价。一般类应具有省域内影响的,对口省级领导明确正面的褒奖性评价。
2.本项科研成果计分标准需经校学术委员会组织校内外专家鉴定后确定。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同一项成果不重复计分(课题中部分成果单独命题发表的论文除外),按分值高的计算。
2.若论文、获奖、专利及版权等科研成果为合作成果,则按照下表排名加权系数计分:
排序 | 排名一 | 排名二 | 排名三 | 排名四 | 排名五 |
排名 加权 系数 | 1 | ||||
0.8 | 0.2 | ||||
0.7 | 0.2 | 0.1 | |||
0.6 | 0.2 | 0.1 | 0.1 | ||
0.5 | 0.2 | 0.1 | 0.1 | 0.1 |
3.排名第六及以后不计算科研工作量(国家级科研业绩除外);国家级科研业绩计前12名,从第6名开始加权系数每人各另加计0.05(即 5%)。
第四章 科研工作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不同岗位教职工、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分核定标准
1.专业技术岗位科研考核标准。
岗位 | 职称 | 岗位级别 | 年度考核满分 |
专业技术岗位 | 正高职称 | 二级 | 85 |
三级 | 70 | ||
四级 | 55 | ||
副高职称 | 五级 | 50 | |
六级 | 40 | ||
七级 | 35 | ||
中级职称 | 八级 | 30 | |
九级 | 25 | ||
十级 | 20 | ||
初级、助级、无职称 | 十一级 | 15 | |
十二级 | 10 | ||
十三级 | 0 | ||
见习期、试用期人员 | 0 |
2.双肩挑教职工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科研考核。非专业技术岗位教职工,无科研考核要求。
3.属于下列人员科研考核按其相应等级分值的70%要求:
(1)体育专任教师;
(2)45周岁以上非教师的专技岗教职工,且不属于专职研究人员。
4.人员类别及岗位由校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提供。
第五章 科研成果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考核程序
1.每年年末科研处发布科研成果登记通知,各部门按要求组织教职工如实登记。
2.各部门须对本部门所登记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计算每位教职工的科研分,并把计算结果连同成果和证书的复印件一份上报科研处。
3.科研处根据学校科研成果计分标准办法对教职工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汇总,核查无误后,复印件汇总存档。
4.科研成果实行年度申报,当年12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科研成果允许次年3月份补报,科研分计入下一年度。其他时间取得的科研成果逾期申报不计科研分,按自动放弃处理。
5.科研项目实行年度分配科研分,当年12月底前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立项或结题证明材料的科研项目,科研分可于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其他个人原因导致未分配科研分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6.科研计分、考核由科研处完成审核后,下发至各位老师处核对签字,一经确认,科研分和考核结果不再作修改。
7.计算科研工作量时,所有成果必须署名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或英文名Zhejiang Technical Institute of Economics)。
第十四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条款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学校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学校专职研究人员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由科研处负责解释。